去年12月,时年39岁的女子白某在吉林一家医院住院期间简配资,从5楼病房坠楼身亡。事后,其丈夫郑某、女儿郑某盈和母亲王某提起诉讼,向医院索赔47.5万余元。
8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某家属诉讼请求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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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在判决时还寄语家属,至亲离世是人世间最难以承受的痛苦,法院理解郑某等三人在面对白某突然离去时的震惊、痛苦、哀伤和无助。但逝者已去,生者仍需坚强。郑某作为丈夫、父亲,要勇敢承担起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郑某盈作为女儿,要时时开导、宽慰郑某、王某,尽快从悲伤中走出;王某也要保重身体、坚强生活,为后辈当好主心骨。希望家属能将对白某的思念埋在心底,带着爱、理解、怀念、自信,身心健康地生活下去,这应该也是白某希望看到的。
女子坠亡后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7.5万元简配资
白某生于1985年9月,系内蒙古通辽市人。在她坠楼身亡后,郑某等三名家属提起诉讼,要求涉事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47.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去年12月25日,白某因反复咯血1个月入住涉事医院接受治疗,当天下午做了“经导管支气管动脉栓塞术”,病程记录术中顺利,术后安返病房。12月28日6时01分左右,护士进入病房;6时14分左右,白某的女儿郑某盈离开病房寻找护士,6时15分左右护士随郑某盈一起进入病房;6时25分,护士进入病房;7时10分左右,郑某盈离开病房外出购买早餐;7时13分左右,白某坠楼;7时21分左右,郑某盈返回病房发现白某坠楼;7时23分左右,郑某盈及医院安保人员来到楼下到达白某坠楼处。7时32分左右,一名医生和几位工作人员来到楼下站在白某坠楼处十几米外,未采取上前抢救的措施;7时46分左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7时47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白某进行检查,救护车在7时58分左右离开。
另查明,去年12月28日早7时9分,白某在与其姐姐的微信中说“大姐我死了,遗像照片”,并发送了一张照片。事发时,白某所在病房窗户安装有铁丝网纱窗,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去年12月30日,警方出具《死亡证明》,载明白某于去年12月28日在涉事医院坠楼身亡,家属对白某的死亡原因无异议。
家属诉求被驳回
法院:未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简配资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等三人主张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为侵权责任,三人应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白某坠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指出,医院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对住院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涉事医院作为治疗机构,不可能确保医护人员每时每刻守护在患者身边,医院无法确保患者在有陪护人陪护状态下人身绝对安全。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承担的护理是对与医疗有关的患者的生命体征,如呼吸、心跳等医学参数的监测,而不是对其人身、财产等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郑某等三人主张医院未及时对白某咯血采取处理措施且未按照护理标准对白某进行护理,但白某系因咯血一个月的病症入住医院进行治疗,郑某等三人并未举证证明医院在对白某进行“经导管支气管动脉栓塞术”的诊疗行为或在术后的护理中存在过错。通过监控视频可知,在白某坠楼前1个小时左右,护士3次进入病房,已尽到了合理的护理义务。
同时,一审法院称,《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中“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300mm”为推荐性条款。虽涉事医院未安装限位器,但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非主观原因不可能导致成年人意外坠楼,除非行为人有主动攀爬行为。白某住院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白某与其姐姐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白某坠楼系主动追求死亡的结果,即便医院窗户设置高于建筑规范,加装行程限位装置,具有活动能力的患者意图自杀,医疗机构也是难以防范的。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白某死亡与医院诊疗、护理及日常安全管理具有因果关系。郑某等三人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医院未加装行程限位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在白某坠楼后未对白某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与白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郑某等三人要求医院进行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某、郑某盈、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郑某三人未举证证明白某死亡与其主张的医院护理不到位、未采取必要救护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其要求医院据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医疗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诊断与治疗疾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护理,要求医疗机构为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全天候的安全保障,既缺乏法律规定,也与医疗机构的职能不相符。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中规定的“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300mm”为建议性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不应以事发时病房窗户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认定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今年7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张寻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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